《南昌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6日 10:18 点击数: 作者:

 

南昌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初步具有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实施校、院二级管理。学校对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完成的全过程进行督导抽查。

第三条  学院根据专业学科特色编写本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于每年工作启动的规定时间,组织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应由讲师职称的教师担任。校外毕业设计(论文),可由合作单位中级职称以上的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指导,配备本专业讲师以上的教师联合指导。

第五条  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包括选题、开题、过程指导、评阅、答辩、评分、成果归档及职业道德教育,如被指导的学生论文成果出现严重抄袭及影响学校的声誉,该指导教师将承担一定的责任追责。

第六条  选题工作要求理工科毕业设计(论文)课题应以工程实际的课题为主,联系工程应用生产实际的毕业设计(论文)课题数应不少于总课题数的50%,文科毕业论文选题应联系实际,对某些基础理论和学术问题进行探讨。

第七条  指导人数要求每位指导教师原则上指导学生人数不超过6人,特殊情况需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

第八条  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建设工作,包括毕业设计的盲审及毕业论文的文字复制比检测两方面。

1.各本科专业5%-10%比例的毕业设计须由学院负责聘请不少于2位校外专家对毕业设计进行盲审,盲审结果报送教务处备案; 所有本科专业全部毕业论文进行检测系统的检测,检测结果学院做好数据整理并报教务处备案;学院预评定成绩为优秀的毕业设计(论文),须再次进行盲审及系统检测,结果做好存档报教务处备案。

2.学校每年从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中抽检比例1%-2%的数量进行盲审及学术不端检测。

3. 检测标准及结果处理

1)校外盲审的检测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中等、不合格。

2 检测系统的检测结果与性质初步认定对应表

结果类别

检测结果

性质初步认定

结果处理

A

R≤30%

通过检测

准许参加答辩

B

30%R≤50%

疑似有抄袭行为或过度引用

修改后进行复检,通过复检后准许参加答辩

C

R50%

疑似有较严重抄袭行为或过度引用

学院认定,如严重抄袭,取消答辩资格,重新撰写毕业论文,并延期毕业;如认定论文无较严重抄袭或文字复制比未达50%的,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注:R为文字复制比,是指被检测论文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

第九条  答辩工作要求学院成立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学院根据专业性质的不同,可成立若干工作小组,名单报送教务处备案。在校外进行的毕业设计(论文),可聘请校外专家组成答辩小组,组长一般应由高级工程师担任。

第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指导教师评分占40%,成果评阅评分占30%,答辩评分占30%。答辩未通过则该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教务处每年组织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特优培育工作,项目完成后须进行公开答辩予以验收,学校给予一定的项目培育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学院应加强对校外毕业设计(论文)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成果评选

第十三条  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成果经学院评比后,按照学校下达的评优比例进行推荐,学校评优比例一般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总人数5%

第十四条  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推荐工作由学院组织,并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学院推荐的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成果必须资料齐全(原始件),经学校统一组织复审后予以公布。对获得学校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给予奖励。

第五章  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

第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指导教师评选由学院组织院级评选,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上班学校,学校再组织专家进行校级评选。

第十七条  学院于规定的推优时间内将推优教师指导学生的过程管理及指导的相关教学材料(含成果),报送教务处。

第十八条  推荐的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指导教师材料,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统一复审,最终确定优秀名单,并进行全校公示。

第十九条  对于获得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由学校组织表彰,并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至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南昌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南工教字[2008]8号)、《南昌工程学院本科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办法(试行)》(南工教字[2012]20号)、《南昌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学术不端检测实施办法(试行)》(南工发[2012]33号)、《关于加强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意见》(南工教字[2012]3号)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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