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程学院优秀教研室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01日 19:56 点击数: 作者:

教研室是学校承担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功能的基层组织,在学校的教学管理与改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树立典型,鼓励先进,根据《南昌工程学院教研室工作条例》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评选优秀教研室的目的是认真总结我校教研室建设、管理与改革发展的经验,进一步调动教研室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基层教学组织在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保障作用,推动我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评选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的原则,以优秀教研室影响带动我校教研室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条  评选范围:学校正式批准成立且成立时间在两年以上的教研室。

第四条  优秀教研室每两年评选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评选年度的下半年。

第五条  优秀教研室实行动态管理,“优秀教研室”称号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师资队伍建设

1. 教研室人员总体稳定,教师队伍结构合理,教研室成员团结协作,能满足教学工作需要。

2. 教研室有教学和学术水平较高的学科方向带头人;加强对专业骨干教师和课程责任教师的培养;注重青年教师的培养,制定并落实师资培养计划,且成效明显。

第七条  教风建设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学校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有良好的师德。

2.遵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工作认真,作风严谨,对学生严格要求并耐心教育。

3.严格遵守学校工作纪律,无擅自调课、停课、迟到、早退等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发生。

4.积极、乐意地接受教学工作任务,教学工作量饱满;高级职称教师每学年都承担了本科教学工作。

第八条  教研室组织与管理

1.教研室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执行严格。

2.有教研室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并坚持定期开展听、评课及教学观摩等教研室活动,且有详实记录及总结。

3.积极组织教师参加校内外教学竞赛,积极从事专业建设、专业认证等工作。

第九条  教学工作

1.制订专业建设规划;组织编写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积极组织专业综合评价、专业审核工作。

2.制订课程建设规划;组织编写教学大纲等教学文档;能充分有效地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多媒体辅助教学效果好;有课程教学网站;积极组织重点课程申报和实施工作;

3.使用近年来出版的国家、省部统编教材或省部及以上获奖教材或公认水平较高的教材。

4.制订实验中心(室)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实验室建设项目工作;加强实验课程建设;组织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和实验教材的编写;实验开出率达到学校要求;组织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情况良好等。

5. 积极指导学生参加科技竞赛、创新创业。

6. 教学效果良好,教研室成员经学生评教、同行及教学督导人员等评教成绩优良,学生满意度高。

第十条  教学改革与研究工作

1.积极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等改革,取得丰硕成果,获得校级及其以上教学成果奖、教研项目结题和立项以及积极发表教研论文。

2.获得申报学校及其以上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团队建设等本科教学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  科学研究工作

积极开展本学科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科研活动与教学活动关联度高,并取得丰硕成果。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校级优秀教研室的评选:

1.教研室成员在评选周期内有教学事故。   

2.在学校的各项教学检查中,教研室成员在教学文件、指导毕业论文(设计)、试卷评阅等方面有较大问题或不合格者。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优秀教研室的评选程序依次为:教研室自评、院(部)初评推荐、学校评审三个环节。

1.教研室自评:各院(部)教研室对照评选条件和标准进行自评(附件三),对近三年来的教研室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材料。

2.()初评推荐:各院(部)依照《南昌工程学院优秀教研室评选标准》(附件一),对本单位的所有教研室进行综合评价,并进行排序,按照不超过40%的比例评比确定推荐对象。获得推荐的教研室填写《南昌工程学院优秀教研室申报表》(附件二),院(部)汇总后报学校。

3.学校评审:教务处组织对各院(部)推荐的优秀教研室的教学和教研活动进行跟踪调研,同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审定。

第四章  评选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学校对审定的优秀教研室授予“南昌工程学院优秀教研室”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学校对优秀教研室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用于教研室的建设。

第十六条  被评为校级优秀的教研室,若在享受荣誉期间出现教学事故,取消“优秀教研室”荣誉称号,并停止相关经费资助。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南昌工程学院优秀教研室评选办法》(南工教字[2012]21号)同时废止。

 

南昌工程学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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